人事(勞動)争議調解辦法
校人字〔2008〕12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ag捕鱼内部人事(勞動)争議,保障教職工和ag捕鱼的合法權益,維護ag捕鱼正常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人事争議處理規定》(國人部發〔2007〕109号)和《江蘇省事業單位人事争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蘇人發〔2003〕29号),結合ag捕鱼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ag捕鱼王官方网站與教職工之間的下列人事(勞動)争議:
(一)因訂立、履行聘用(任)合同,ag捕鱼開除、除名、辭退教職工和教職工辭職、離職發生的争議;
(二)因勞務派遣,确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等發生的争議;
(三)因考評、培訓等工作發生的争議;
(四)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津貼、保險、福利以及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争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辦法處理的其他人事(勞動)争議。
第三條 處理人事(勞動)争議,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二)公正平等,民主協商;
(三)處理及時,維護穩定。
第四條 發生人事(勞動)争議的教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應當推選一至兩名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第二章 調解組織
第五條 ag捕鱼王官方网站人事(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校内人事、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的設立由ag捕鱼工會委員會負責。
調解委員會在校教代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江蘇省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和南京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的指導。
第六條 調解委員會由三至七人組成,必須由下述三方代表組成:
(一)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推舉産生);
(二)ag捕鱼代表(由法人指定);
(三)ag捕鱼工會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指定)。
各代表隻能代表一方參加調解委員會,其中ag捕鱼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七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需要調整時,應由原推選單位或組織按規定遞補。調解委員會委員出現變動時,應及時公告調整後的委員會名單。調解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報送江蘇省總工會、江蘇省人事仲裁委員會和南京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ag捕鱼工會;調解委員會主任由ag捕鱼工會代表擔任。
第九條 調解委員會應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委員全體會議,研讨工作。
第三章 調解程序
第十條 人事(勞動)争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ag捕鱼人事(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申請人事(勞動)争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争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一條 當事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人事(勞動)争議調解申請書》。
第十二條 ag捕鱼人事(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做好記錄,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内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調解委員會應在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對于調解委員會同意受理且對方當事人願意接受調解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指定不少于三名調解委員任調解員,組成工作小組。根據需要,調解委員會主任還可以聘請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家參加調解工作。
工作小組按下列程序進行調解:
(一)調解員就争議事項及時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并由調查人簽字或蓋章;
(二)主持召開有争議雙方當事人、相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争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ag捕鱼規章、合同、協議公正調解;
(三)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訂立調解協議書。協議書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一方為單位負責人姓名)、職務、争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争議由調解委員)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争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四)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工作小組出具調解意見書,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争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五)調解不成或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内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提請人事(勞動)争議仲裁。
第四章 調解時效
第十四條 人事争議的調解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結束;勞動争議的調解應當自調解委員會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十五條 聘用制人員對調解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争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書面形式向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仲裁。
ag捕鱼争議調解委員會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工勤人員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争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仲裁。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十六條 調解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人事(勞動)争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人事(勞動)争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人事(勞動)争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調解委員的回避應由調解委員會主任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争議當事人應遵守調解紀律,維護調解程序,不得提供虛假材料,不得激化矛盾。對調解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ag捕鱼王官方网站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